上海理工大学附属普陀实验学校章程
作者: 上海理工大学附属实验学校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4日

(上海理工大学附属普陀实验学校2019年4月12日一届五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序言

2017年,上海理工大学附属普陀实验学校正式成立,学校是由普陀区人民政府与上海理工大学合作办学的一所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

学校属香溢花城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182弄81号,占地约26亩,建筑面积约24555平方米,可容纳36个教学班,1400名学生。学校教学设施完备,建筑环境优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理工大学附属普陀实验学校”,简称“上理工实验”,英文表述为“PUTUO EXPERIMENTAL SCHOOL AFFILIATED TO USST”;学校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182弄81号,邮政编码200061。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普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300万元,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是本校的法人代表。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招收符合中、小学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区域与招生规模以普陀区教育局核定为准。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校训    明理尚善

明理:明做人之理;明学习之理;明事物之理、明生活之理。

尚善:知善致善,追求美好,成为最美、最好的自己。

厚善德、养善心、力善行;

具有善思、善学、善创的品质与能力。

学校坚持实施明理尚善的教育,坚持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传承上海理工大学的办学精髓,立德树人,追求美好,体现科创引领、文理相融的办学特色。


第六条  办学理念   每一天都更好,每一个都闪亮

“每一天都更好”,好,指五好,即品行好,习惯好,学习好,身体好,心态好。更好,强调自己和自己比,今天和昨天比,希望每个学生,每一天,都能学有所获,不断进步,成为更好的自己。

“每一个都闪亮”,即:成就学生,点亮未来。尊重每一个学生的差异,因材施教,充分激发和挖掘每一个学生的潜能,把个人的擅长和特长发挥出来。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全面发展,多向成才,成为更好的自己,奔向更好的未来。


第七条  育人目标健康快乐、厚德睿智、好学善创

让每个学生在健康快乐中,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打牢坚实的基础,增长卓越的见识与智慧,富有科学素养、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个性特长,德智体美劳全面和谐发展,凸显好学会学、爱创善创的特质。

具体表现为:

每个学生

学会一个乐器;擅长一个体育项目;加入一个社团;

读过百本书;养过动植物;做过小研究;有过小科创。

具有较强的“五大素养、八项能力”

五大素养:人文素养、科学素养、艺术素养、创新素养、健康素养。

八大能力:科学观察能力、独立思考能力、

质疑判断能力、问题解析能力、

想象创新能力、动手实验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合作能力。

形成上理工实验“人人有创意,个个爱创造”的育人品质。



第八条  学校发展目标

办成理念先进、管理高效、队伍精良、质量均衡、特色鲜明、环境优美,师生喜爱、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精品优质学校。


第九条教师发展目标

造就师德高尚、理念先进、结构合理、业务精良,适应素质教育和学校可持续发展要求,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十条   学校质量目标

我们追求的教育教学质量目标是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满足学生个体需求、符合优质均衡发展的质量。

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要从实际出发,在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不断追求科学发展的螺旋上升的过程中,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承担起育人的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战略

文化为品、课程为本、教学为质、师资为根、管理为源、和谐为基。


第十二条 发展策略

依托大学,同伴互助;从一做起,叩问一流。



第十三条  学校文化与价值观

学校精神:尽善尽美  be perfect 即:立足实际,遵循规律,追求完美。

学校校风:正-正气、正心、正行

教师教风:爱-爱教、爱生、爱研

学生学风:实-实学、实践、求实

干部作风:勤-勤干、勤思、勤创

第十四条  学校校徽

学校校徽红白两色相间,取自校舍建筑的色调,寓意热情、活泼,朝气蓬勃的发展势头;圆形图案,寓意着团结和谐的校园文化,尽善尽美的办学精神;外圈为上海理工大学附属普陀实验学校的中英文名称;内圈源自上海理工大学的校徽图案,由大学英文名首字母“USST”创意而成,ESA表示学校是上海理工大学的附属实验学校,要传承大学的优秀文化,依托大学的办学优势,办好特色鲜明的优质学校。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五)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八)依法维护本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下简称: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

(四)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的理念,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推进学习型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水平、创新素质和科研能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

(六)负责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为教育教学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方向。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抓好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七)支持学校党支部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支部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

(八)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支部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党支部书记由教育局党工委任命或公推直选。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党组织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干部和人才有关工作。

(三)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监督保障。

(五)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它们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做好党建带工建、团建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置课程与学生发展部、党务校务办、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三重一大”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促进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由课程与学生发展部、工会分别受理学生、教师的申诉和处理。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园责任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落实学校教学工作计划,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进行学科教学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备课组长在教研组长领导下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课堂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落实课堂教学常规,不断提高本年级学科的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社团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展个性兴趣、特长爱好的特长业余团体,是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阵地。

学校社团以教师开设社团课、自主招收学员、学校统一管理的办法进行操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基础课、拓展课和探究课的整体功能,加强三类课程整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由分管校长、课发部、教研组和备课组组成的管理体制。课发部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上足、教好各门课程。

学校加强对各专用室(计算机房、理化生实验室、劳技室、音乐室、美术室、自然科学室、安全体验室、创新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心理室等)的管理,提高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学校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加强校本教研,转变教学方式,提升学生学习生活品质。  

学校严禁为学生统一订购和推荐教育主管部门限定外的各种教辅用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探索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途径,加强教学常规的精细化管理,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积极构建绿色、有效课堂,提升教育教学品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开设体育课和开展体锻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不断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校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五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艺术、科技和劳技教育,关心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整体素养。学校每年举行艺术节、科技节。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从师生需求出发,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平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实施教、研、训一体化的校本研修,组织开展师徒结对活动,定点专人培养。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帮困基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四十四条  依据学校学生评优制度,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遵循“最小侵害”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机构,成立大队、中队、小队,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培育组织意识。

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少代会,各级各类少先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建立少代会提案制度,鼓励队员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在及时与监护人联系的情况下,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在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处分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并告知申诉期限。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实施教师和其他专业资格认定工作。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学校和教职员工双方必须履行聘约,如有争议应该进行协商,如不能解决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的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分工及岗位调整,严格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一条 其他职工按照国家有关的劳动人事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规定时间的带薪休假,同时享有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有关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接受聘任,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八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恶意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十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由普陀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统一代记账,学校应当及时报账并接受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专业指导。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学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家长同意的基础上,建立校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和班级建立相应的家长工作小组。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公共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亲身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靠宜川街道办事处、中山北路派出所、香溢花城等社区、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学校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为社区服务,组织师生为社区开展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行政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呈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学校校务会、行政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